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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告诉您什么是探望权纠纷

时间:  来源:百合婚嫁网
  离婚后没有与子女共同生活直接抚养的一方,天然拥有对未成年子女探望、会面、联系等法定权利。探望权纠纷,指的是探望权主体方在行使其探望权时与探望权义务方产生的纠纷,其形成原因往往很复杂。当探望权主体方不履行其权利时,或者探望权义务方不履行其义务,就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主要原因     一、探望过于频繁     探望权实际是为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所以探望权主体与义务双方都要以不影响未成年子女正常生活为底线。现实生活中,很多没有直接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父母过于频繁的探望子女,影响到子女与其直接抚养人的正常生活,造成了大家的不便。     二、事实理解有误     部分父母对子女抚养权的理解有误,直接抚养的那方会认为既然法院把子女判给了自己,便与对方无关,因此有权拒绝对方探视;而有的父母认为法院把子女判给对方,自己便完全没有责任,子女的一切都不关自己事,因此拒绝探望并推卸掉所有责任。     三、故意报复与刁难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出于对对方的报复、刁难等心理,故意以种种理由拒绝或设置障碍,甚至强行阻止对方对子女的探视,以对方的痛苦作为自己宣泄怨恨的通道;有的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出于个人原因,希望对方承担起抚养孩子的责任,但又想时常关注孩子的生活、学习,对方会以既然不愿承担抚养责任,就应断绝与孩子的往来相抵制。还有的时候,因经济困难或是其他原因,一时给不了或不愿给付抚养费,对方便以“不给抚养费别想看孩子”为由相要挟,故意阻断子女与父母他方的亲情与联系。     四、错误教育     部分未成年子女在父母一方的错误教育下,对另一方产生错误认识,致使其在感情上不愿接受父母另一方。     探望权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当事人离婚时过于草率。双方并没有协商好子女的抚养及其探望方式,也没有充分顾及到子女的想法及身心健康,所以在探望权实施的过程中很容易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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