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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精神损失费是什么怎么进行索赔?

时间:  来源:百合婚嫁网
  案例     张先生与王女士于1980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均已成年。张先生与王女士在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在争吵过程中张先生多次对王女士进行殴打。2010年8月,双方发生矛盾后,张先生再次殴打王女士。为此公安机关对张先生处以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2010年10月,张先生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女士离婚,鉴于王女士当时不同意离婚,且表示愿意做双方和好工作,法院遂于2010年11月判决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张先生与王女士仍未能和好。2011年9月,张先生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王女士离婚。王女士表示同意,除了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外还提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     法院判决张先生赔偿王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张先生是否应当对王女士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对此,法院认为,法律明确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且夫妻之间本就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无论发生何种矛盾均不应殴打对方,而张先生多次对王女士进行殴打,并于2010年8月因殴打王女士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足见其情节之恶劣,故法院据此认定张先生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依法判决张先生赔偿王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相关法规:     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须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是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主体限于离婚诉讼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的主体限于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即有过错方。     2.必须符合法定情形。《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包括:(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意味着,当事人只有在符合上述情形时才能提出损害赔偿,此外的其它情形不能作为请求损害赔偿的理由。     3.必须以离婚为前提。在当事人基于离婚的案由诉诸人民法院,但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时,对于当事人基于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可见,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是以解除婚姻关系为代价的。这里所说的离婚既包括依诉讼程序离婚,也包括依行政程序即登记离婚。但登记离婚时,无过错方明确表示放弃请求损害赔偿的,当事人不得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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