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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对女方有什么利弊

时间:  来源:百合婚嫁网
  新婚姻法,一般指的是2011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共有19条。新婚姻法对于婚姻的女方,也就是夫妻的“妻”,某种意义上,确实存在利弊。以下是婚姻律师的分析:     一、对女方的保护     新婚姻法第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配偶如果做出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拥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假如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应给予受理。     解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精神病人、植物人、严重老年痴呆等人群,对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女方,这一条可起到直接保护作用。     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解析:重男轻女是我国的传统遗毒之一,至今在很多落后地区,很多媳妇仍然被逼着连续生育,直到生出儿子。这一条简直是针对这种情况而发。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1. 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2. 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解析:大凡问题家庭,“顶梁柱”都存在烂赌、吸毒、嫖娼等不良嗜好,“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家庭财产在所难免,为了孩子和整个家庭,妻子多会选择退让。当父母和子女患有重病时,有的夫妻会因要不要付费治疗而起争执,特别是重组家庭(指夫妇双方至少有一人已经历过一次婚姻,并可有一个或多个前次婚姻的子女及夫妇重组的共同子女。),这一条针对以上两种情况,为女方行动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对女方的“伤害”     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析:这也就是说,男方如果婚后擅自将两人共有的房子卖掉,如果妻子想追回,法院将不予支持。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解析:这条很好理解,如果在婚后,夫妻俩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登记在男方父母名下。日后若两人离婚,女方就什么也拿不到。     婚姻律师相信,在实际生活中,只要多加注意,这些“伤害”可以得到有效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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