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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婚姻律师说说什么情况下会进行婚姻调解

时间:  来源:百合婚嫁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婚姻调解。但以下案件不予调解:   (1)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     (2) 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     (3) 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     (4) 上述案件之所以不予调解,原因在于其是不存在权利义务争议的案件,不存在处分权行使的问题。     (5)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进行调解。     1、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有利于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指导工作,慎重、妥善地处理离婚案件。而且对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当事人通常愿意执行,这不仅有效预防了纠纷的进一步恶化,也减少了法院的执行工作。     2、人民法院在调解时必须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同时要查清事实,分清双方的是非责任。必要时可与当地的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密切合作,共同进行说服教育工作,以促进当事人互相谅解,促成和好或达成离婚协议。     3、调解有三种结果:     (1)调解后双方当事人和好,原告撤诉,诉讼结束;     (2)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人民法院按协议制作离婚调解书,在调解书送达之时,即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自此解除;     (3)调解无效,应立即进入下一诉讼程序。     4、调解书的效力     诉讼内调解是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然后经法院审核后,并盖章或签字后,与签收调解书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送达调解书时,即使当事人反悔不签收,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诉讼外调解是在第三人的见证下进行的,当事人达成调解意见并签收后,又反悔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以上就是关于什么时候进行婚姻调节的相关回答,以及相应的法律常识,希望对此问题有疑问的朋友能带来帮助。如您还有其他婚姻法律相关问题可找。姻深缘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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