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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离婚协议后,一方反悔不去办理离婚登记手

时间:  来源:百合婚嫁网

 

案情简介:

王红与周凯经熟人介绍,相处几年后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周虹,夫妻感情一度不错,但由于周凯职位的升迁和收入增加,经常不回家,王红的抱怨开始增多,夫妻感情降温,矛盾增多,最后演变成离婚,双方于2017年12月签署离婚协议并约定一周后到当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但一周后周凯反悔了,说协议签署是王红逼迫的,且财产分割不公平,不同意离婚了,王红无奈之下,只能起诉到法院要求安装离婚协议的约定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财产。

上海离婚刘涛解析:

首先,王红的诉请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在司法实践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离婚协议书,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作了约定,但由于种种原因,双方未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的,该财产分割协议并不当然生效,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子女抚养权及财产进行分割进行判决而非依据离婚协议。

第二、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离婚协议中应当载明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事项。

  第三、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离婚双方 当事人协议离婚时所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虽然法律赋予当事人诉权,但如果主张方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维护协议的效力。但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只是将该协议作为参考而不会直接引用该协议作为判决的只要依据,并且根据规定,该请求须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即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出,超出此限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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