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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婚之前同居期间的财产应该如何分割

时间:  来源:百合婚嫁网
  复婚之前同居期间的财产,一般也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婚姻律师接下来将把缘由原原本本的告诉你。想解决,姻深缘浅可以帮助到您。  

  真实案例解析

    张离系张西中、宋梦之子,张琳琳之父。1991年张离与汪欣丽结婚,两年后二人育有一女张琳琳,2001年张离与汪欣丽离婚。2003年3月,张、汪二人旧情复燃,汪又携女儿与张离同居,并于2007年1月1日办理了复婚手续。2009年11月30日张离因车祸身亡没有留下遗嘱,张西中、宋梦、汪欣丽、张琳琳四人成为张离的法定继承人。张离生前购买的房屋共有6处,其中多处系于2003年至2006年之间购买。此外,张离还拥有四家公司的股权、名下银行存款达380余万,另有基金股票及商业保险、其他债权等若干。     因张离的法定继承人之间对遗产分割就是谈不拢,张离父母将其妻女诉至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对于张离的财产数量本身没有异议,只是对于2003年3月至2006年12月30日张、汪二人同居期间,被继承人张离名下的财产是否属于张、汪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存在争议。张离的父母张西中、宋梦诉至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张离去世前与汪欣丽的婚姻,只能从二人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办理复婚手续时才产生法律效力,二人在2002年离婚后至2007年1月1日正式复婚之前,张离名下的财产均属于张离生前的个人财产,依法要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请求法院判令依法分割被继承人张离的遗产。  

  法院判决

    汪欣丽申请的5位证人出庭作证,均证明自2003年3月至2007年汪欣丽与张离在一起居住生活。同时,史林玥也承认其母汪欣丽与其父张离自2003年起一起居住生活。另外,结合汪欣丽为自己购买的中国平安人寿保险时的通信地址、张离为汪欣丽购买的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及张离、汪欣丽及张琳琳分别于2003年、2005年、2006年合影的事实,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张离与汪欣丽双方婚姻关系的效力应该从2003年3月起算。     最后,法院判决:2003年3月至2006年12月30日期间,张离名下的房产属于汪欣丽与张离的共同财产。张西中、宋梦对此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中,法院维持原判。     婚姻律师解析:目前,婚姻关系成立与否,主要看当事人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前是否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符合婚姻实质要件,至于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何种类型的结婚登记仅仅是程序要件,对实际影响不大。本案中,法院判决结果,是合情合法。     复婚之前同居期间的财产应该如何分割?一般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想解决同居关系财产分割,欢迎联系我们,姻深缘浅一定会让您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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