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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结婚有何不同?婚姻律师法律解读

时间:  来源:百合婚嫁网
  军人服务于国家,其结婚手续与普通大众相比确实是不同的。综合看来,主要有4项地方需要注意,以下是婚姻律师的总结:     1. 晚婚年龄     对于军人结婚,我国提倡并鼓励晚婚。只要男军人在25周岁、女军人在23周岁以上初婚的,都属于晚婚。在鼓励方面,具体措施是:双方晚婚,不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可另外增加7天的晚婚假。在奖励假期间,工资照发。     2. 军官和文职干部恋爱报告审查程序     现役军人应当慎重地选择恋爱对象,当某军官和文职干部正式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3. 现役军人配偶条件     现役军人的配偶,应当是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品行端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4. 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程序     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负责审批。营职、专业技术10级以下军官和职级相当的文职干部、士官、军队正式职工申请结婚的,由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批。现役军人结婚必须提前1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5. 义务兵、士官和学员恋爱、结婚     据婚姻律师了解,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结婚。值得注意的是,士官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是原则上要求。     士官恋爱、结婚不受上述规定限制的情形有以下两种:对孤儿、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超过30周岁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要求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部队服役的个别中级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符合当地民族政策,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同意,经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签订转业军人就地安置协议书的,可允许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     为帮助军队贯彻执行《婚姻法》,我国总政治部在2001年11月颁布了《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军人结婚的年龄、配偶条件等诸多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上的5项特别规定,其出处就是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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