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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主权概念是什么?深圳婚姻律师解答

时间:  来源:百合婚嫁网
  婚姻自主权是自然人按照婚姻法律规定,自己做主决定其婚姻的缔结和解除,不受其他任何人强迫或干涉的具体人格权。对于这样的定义,是比较赞同的。但婚姻自主权属于什么权利,学术界存在三种主张:1. 人格权说;2. 自由权说;3. 身份权说。事实上,比较确切的是人格权说,理由有三:     (1)婚姻自主权具有人格权的所有基本属性     首先,婚姻自主权是一切自然人固有的权利,它不需要一定的行为或身份关系而产生,人生而有之;其次,婚姻自主权有其专属性。它是自然人的专属权利,与人身不可分离,只能自己行使,不能让其他人代为行使,既不能转让也不能继承;再次,婚姻自主权是一种绝对权,其他任何人,包括父母、子女甚至要缔结或解除婚姻关系的对方都不得侵犯,否则即为侵权;另外,婚姻自主权也具有人格权的必备属性,也就是说,如果缺少了婚姻自主权也就不具备独立完整的法律人格。     (2)婚姻自主权含有自由权的属性,但并不是自由权本身     《民法通则》中的自由权主要是指人身自由权,而人身自由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包括意志自由权和身体自由权。婚姻自主权具有意志自由的属性,即根据自己的意志而缔结或解除婚姻。但是,人身自由权所包含的意志自由权事实上就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它与婚姻自主权是并列的权利,谁也不能包含谁。因此,可以说婚姻自主权就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     (3)婚姻自主权所强调的客体是人格利益     婚姻自主权所体现的是个人对自身人格利益的支配,其根本是人所具有的之所以为人的资格,是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须具备的利益。主张婚姻自主权是身份权的观点,认为其符合身份权是基于亲属间相互关系而发生的特点。其实这只是婚姻自主权的外在表现而不是内在体质,自然人依据其婚姻自主权缔结婚姻关系,从而产生配偶这种身份关系,但婚姻自主权多表现的是人格关系,根本不是身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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