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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忽悠的婚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法律知识

时间:  来源:百合婚嫁网

再婚后遇到的情况既非无效婚姻也不属于可撤销的情形。按照我国《》相关规定,只有受胁迫而结婚是可撤销婚姻的唯一原因。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所谓胁迫,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形。所以,一方欺骗另一方结婚的,不能认定为可撤销婚姻。

依照《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即: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根据上述《婚姻法》相关规定,与刘某的婚姻也不属于无效婚姻。

所以,既无法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或者撤销与刘某的婚姻关系,也不能申请认定该婚姻无效。如果您不想维持和刘某的婚姻关系,只能通过的方式,可与刘某协商,若刘某不同意,您可以向刘某所在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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