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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说全额返还彩礼的条件

时间:  来源:百合婚嫁网
  结婚彩礼自古到今都是一个让人津津乐道的话题,结婚彩礼的份额也是几家欢喜几家忧!     这不,某地一位齐先生向法院起诉寻求韩女士返还结婚彩礼?……跟一起看看。     齐先生、韩女士都来自一个城市的,2008年经媒人介绍定下婚约,齐显金给韩英送见面礼500元,2010年送看家礼1000元,2010年底举行结婚仪式的彩礼1万元。两人举行仪式后不久即分居,分别于2011年和2013年各自外出打工,春节回家过年。2014年韩英外出打工期间,齐先生通过韩女士的父亲要求与韩女士办理结婚登记,并由村委会出具了婚姻状况证明,但办理未果。2016年7月,韩女士与他人登记结婚。齐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韩女士返还彩礼。     这是骗人,骗钱,骗感情?扯远了,咱们来看看法院给出的结果:     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韩女士和齐先生自愿缔结婚约,按当地习俗由齐先生给付婚约彩礼11500元。双方虽然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结婚的仪式,但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属于没有配偶,双方是同居关系,法律并不干预。     由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齐先生要求韩女士返还彩礼,应予支持,但毕竟同居生活过一段时间,韩女士所收彩礼部分用于同居期间共同消费支出,因此,一审判决酌定由韩女士返还5000元适当。韩英上诉称彩礼全部用于同居期间共同消费支出,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彩礼,但彩礼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关于彩礼发生纠纷应当如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解释“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婚姻是一辈子的大事,且行且珍惜,勿要因为彩礼或是其它的伤了脾气!如您还有疑惑欢迎咨询深圳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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