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何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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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借贷纠纷
【涉案金额】400000元
【案情简介】
原告:梁某,女,38岁。
被告:宋某,男,46岁。
被告:肖某,女,40岁。
原告称:2012年1月,被告宋某通过林某等人介绍找到原告,借口家庭生活和建设事项需要,请求原告为其贷款,双方约定先借贷人民币22万元,借期半年(2012年1月至2012年7月),以每月利率4%支付利息,支付方式是:在2012年1月12日由原告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借款转至被告宋某的账户。2012年2月中下旬,被告宋某再次找到原告,再次以家庭生活为由,请求原告为其家庭再贷款18万元,2012年2月25日,原告以相同的方式将款项转至被告宋某的账户。2012年8月份后,被告宋某未支付利息,也未偿还本金。被告肖某与被告宋某为夫妻关系,且被告宋某贷款时已经明确表明借款是用于家庭生活。因此,梁某委托蓝海君律师介入,请求法院作出判决: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0万元及相应借款利息,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两被告则辩称:
1. 该笔借款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该笔借款时间是在2012年1月至2月之间所借,但两被告是在2012年7月才登记结婚,之前属于事实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2. 该笔借款不是用于共同生活,是用于个人使用;
3. 被告宋某承认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但现在无能力偿还。
法院发现:两被告在2012年月7日在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并作出《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声明双方自1994年2月8日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自愿结为夫妻。
【争议焦点】
被告宋某拖欠原告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处理结果】
被告宋某、肖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梁某借款40万元及利息。
【案例评析】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宋某之间借贷关系,双方均予以认可。因债务应当清偿,故被告宋某应当清偿拖欠原告的借款40万元及利息。
关于被告宋某拖欠原告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是这么规定的,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计算。1994年2月8日起,两被告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被告肖某是在1994年7月8日年满20周岁,而被告宋某已经年满22周岁,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即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
故两被告的婚姻关系从1994年7月8日起发生效力,而被告宋某向原告借款的时间是2012年1月至2月间,属于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因两被告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该借款是被告宋某的个人债务,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该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连带清偿所欠原告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