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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出嫁的女儿是否有权继承农村房屋

时间:  来源:百合婚嫁网
  农村女儿房屋、宅基地是否有权继承?
      1. 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     按照我国法律,宅基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是分开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人,农村居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特定身份取得的,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可被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公民个人所有,可以继承。根据我国法律“地随房走”原则,公民继承了房屋,所以可以使用房屋所占的宅基地。     2.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依据我国法律,基于身份关系,无偿从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则作为一种特殊物权。因而,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     2004年国土资源部出台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意见通知》对法律规定做出了具体解释,明确提出:     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计划,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不满足申请条件的不能批准宅基地,农村村民将原来住房出卖、赠与或出租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不得批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宅基地的,需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申请,张榜公布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     在农村宅基地审批中不得向农民收取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按照上述规定,对于女儿出嫁、户口迁出,已不属于其集体组织成员,因此,就算继承了上述房屋也不可过户,只能在该宅基地使用权期限内依法享有权利。     综上,关于宅基地继承问题要明确以下规定;     1.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可做为;     2. 对于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地上房屋的继承,应在宅基地使用期限内享有,到期后被依法收回;     3. 对于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地上房屋继承后,集体组织外的人,不可变更地上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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