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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需要对继父承担赡养义务吗?

时间:  来源:百合婚嫁网
  实际上,并不是所有的家庭都是原生家庭,也有许多重新组合的家庭,对于这种再次结合的家庭关系而言,继子女需要对继父承担赡养义务吗?
 
      1991年10月,单身的孙某落户丧偶的陈某家,以夫妻名义开始同居生活,孙某作为户主也将户籍迁入陈某的家庭。与孙某共同生活时,陈某与前夫有三女一子,三女一子均已成年,且三个女儿女均已出嫁,被告刘某也年满19周岁,已经外出务工。孙某与陈某共同生活期间,因为琐事产生矛盾后,孙某于2010年离家外出独自居住在老村旧房内。2014年原、被告所在村委会以孙某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义务人,为其办理了农村五保供养,孙某自2014年1月起开始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但因为孙某日渐丧失劳动能力,所以向刘某提出支付赡养费的要求,遭到刘某拒绝,刘某要求孙某回家与其母共同生活并给予事实上的赡养,也遭孙某拒绝,于是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孙某于1991年10月与陈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双方形成事实婚姻关系,陈某之子女与孙某因此形成继子女与继父的关系。     我国婚姻法中规定了继父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的关规定。对形成事实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该适用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在确定刘某是否履行对孙某的赡养扶助义务时,应该在双方形成继父继子关系后,以是否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为依据。本案中,孙某与陈某开始同居生活时,刘某已经年满19周岁,并外出务工,以自己的收入维持正常生活,孙某对刘某没有尽到教育抚养的义务,双方未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所以,刘某对孙某没有法律上的赡养义务。     继子女需要对继父母承担赡养义务吗?     《婚姻法》中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由此可见,受继父母教育抚养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于生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关系,即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而没有受继父母教育抚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就不用承担赡养扶助的义务。     以上就是继子女需要对继父承担赡养义务的相关内容,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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