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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是怎样的?

时间:  来源:百合婚嫁网
  继父母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并非因血缘关系而产生,而是由于生父(母)与继母(父)之间之婚姻关系而产生,因此,继父母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属于姻亲关系,但是又与其他类型的姻亲关系不同。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继父母以及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该款是倡导性条款,一般情况下,本条不涉及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本款为诉因的民事诉讼比较少见;但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存在情节严重的虐待或歧视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受到刑事法律的调整。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即如果继父母对继子女间进行了抚养教育,那么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视同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这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关于抚养、赡养、继承等事宜的权利义务与亲生父母子女之间适用相同的法律规定。     与上述情况相对应,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那么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不能适用对亲生父母子女的规定。这种情形主要指生父(母)与继母(父)结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并独立生活的情况。但这种情形并不影响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实际存在。     何为受其抚养教育?一般认为,在继子女尚未成年,未能独立生活时,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母给予其照料和教育,承担其部分或全部生活费、教育费等,并且这种关系存续一定时间时即可认定为继子女受继父母的抚养教育。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     1. 在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中,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义务;     2. 在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中,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互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3. 在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中,继父母与继子女一方发生人身损害,另一方可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赔偿。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法律关系相对复杂,致使这类家庭中发生纠纷的可能性大大增加。深圳婚姻律师认为,准确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关系是解决此类纠纷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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