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案件调查取证的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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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取证要讲究一定的技巧,无论是方法,还是时机。据深圳婚姻律师了解,在我国已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如《婚姻法》),早已给出了答案。
1. 如何证明材料的直观性:无论是录像还是录音,一般都属于当事人或其他相关证人直接的表述,尤其是对于离婚案件当事人的自述。只要是反映在录音资料或录像材料上,当事人如果想要推翻,需要另行举出反证。视听资料更能形象,直观的反映出客观事实,因此,这一类型证据证明力要强的多。
2. 把握取证时间的不确定性:在婚姻案件中,取此类证据时往往不能使得取证对象知晓,或一般只能采取秘密手段,因此,当事人一方往往说了半个小时或更多时间,也不能将要取证的最重要内容表述出来。所以在取证时,收集证据的一方要有耐心,并且要进行适当的引导,达到取证的目的。
3. 取证时间的阶段性:一般只能在提起诉讼或与对方正式谈离婚之前,才能取此类证据。并且,绝大多数视听材料证据都是围绕着对方当事人收集的。当另一方当事人心有警备戒心时,此类证据很难获得。
调查方式有哪些?
1. 律师自行调查:指律师向自己一方当事人的调查、以及信息公开的相关单位、部门调查。
2. 申请法院调查令调查:律师需要掌握本地关于调查令制度的相关规定(一般是由当地高级法院颁布)。
3. 申请法院调查:针对银行系统、公安系统等,不向律师公开的单位、组织调查取证,以及有指定要求的相关单位的事实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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