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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告诉你离婚后公房承租怎么处理

时间:  来源:百合婚嫁网
  公房,也就是公有住房,与私有住房相比,个人对于公房只有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那么在离婚后公房承租怎么处理?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的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应该依照《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坚持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一般作如下处理:     一、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1. 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五年以上;     2. 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的职工;     3. 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 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 婚前一方承租公房,婚后因该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 夫妻一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7. 一方将其所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者是交给另一方单位之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 婚前双方均承租公房,婚后合并调房屋的;     9. 其他应该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二、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该依照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照顾无过错一方;     三、对夫妻双方都可以承租的公房由一方承租的,承租的一方对另一方需要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四、夫妻双方都可以承租的公房,如果房屋面积较大能够隔开而分室居住使用的,可以由双方分别居住;对可以另外调房屋分别租住或者是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     五、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在结婚之前所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或者判决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的一方应该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以及其他必要费用;     六、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结婚之前所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果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该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七、人民法院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的租赁关系时,一般应该征求自管房单位的同意。经过调解或者是判决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变更手续;     八、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该按照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根据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所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     九、对夫妻双方均要求取得房屋“部分产权”的,如双方同意或者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可采取竞价方式解决。     综上,离婚后公房承租可以根据上述规定处理,如果您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姻深缘浅提供在线免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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