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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是婚内赠与离婚时是否可以要求返还?

时间:  来源:百合婚嫁网
大多数的离婚案件都会涉及到当事人双方的问题,而房产是财产中的重点。如果房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赠与的,离婚时是否可以要求返还?  
2009年,李某某与罗某某相识,2010年,罗某某与前夫离婚后与李某某登记结婚。婚后,李某某将自己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过户到罗某某的名下,并签订协议书,写明该房屋产权属于罗某某单独所有。2012年,李某某与罗某某产生矛盾,李某某提出离婚,到法院起诉要求罗某某返还房屋。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解除李某某与罗某某的婚姻关系,诉争房屋归李某某所有,李某某给罗某某房屋折价款。罗某某表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改判房屋归罗某某所有。
 
分析:
 
夫妻一方在婚内将个人财产赠与另一方或将财产约定归另一方单独所有,该赠与或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夫妻任何一方都不能任意撤销。
 
《婚姻法》第19条中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所得的财产归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或者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而且夫妻双方对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所得的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 本案中李某某与罗某某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该协议约定房屋归罗某某单独所有,且房屋产权已经过户到罗某某名下。
 
2. 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李某某将其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过户到罗某某名下,并约定该房屋产权归罗女士单独所有,实质是房屋赠与。
 
3. 李某某提出诉讼要求房屋归其所有,本质是对婚内赠与的房屋要求返还,撤销其赠与行为。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变更登记前可撤销赠与。房屋产权已经过户到罗某某名下,赠与行为已经完成,李某某就不能任意撤销其赠与行为。
 
另外,受赠人具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李某某没有举证证明罗某某作为受赠人具有法定的可撤销情形,所以二审改判该房屋归罗某某所有。
 
因此,夫妻一方在婚内可以将财产约定归另一方单独所有或将个人财产赠与另一方,如果该约定或赠与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任何一方不能任意撤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要明确,对个人财产也应该慎重处理。
 
以上就是房产是婚内赠与离婚时是否可以要求返还的相关内容,欢迎有离婚房产问题的来电咨询深圳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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