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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对离婚财产分割有什么具体规定

时间:  来源:百合婚嫁网
  新婚姻法对于离婚财产分割给予了极大的重视,其中有数十条相关规定。表示,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以下是深圳离婚律师找到的部分内容: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四条 当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之时,夫妻任一方即便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人民法院亦不会支持,但有以下两项重大理由同时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则除外:     (一) 有一方做出了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那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事实上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 有一方原先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身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而另一方却不同意支付相关的医疗费用。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新婚姻法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财产分割确实有些复杂,以上内容只是其中部分法规而已,深圳离婚律师建议:如果您没有把握,不妨请律师介入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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