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约定究竟能否对抗债权人的强制执
时间: 来源:百合婚嫁网
离婚财产分割咨询约定究竟能否对抗债权人的强制执行,这个问题很复杂,可能容易被绕晕,所小编就找了一个案例,方便大家理解。
【案情简介】
被告王某系某银行支行原行长,因担保被法院判决依法承担担保债务300万元。执行中因主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故债权人申请对其强制执行。然而执行发现:在王某被法院判决承担保证责任前,王某已与其妻子通过协议离婚解除了婚姻关系,同时还约定子女归女方抚养,共同财产由男方分取其名下63平方的单位房改房一套(该房有贷款60余万元),其余家庭财产及三套住房共约400多平方全部归女方。
【争议焦点】
1、债权人是否有权撤销债务人的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
本案一波三折,在立案时就遇到困难。法官认为离婚协议涉及到人身权利,根据《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不受合同法调整,因此不能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对此,我们认为离婚协议既具有人身权内容也有财产权内容。原告要撤销的不是婚姻关系,而是财产分割,二者可以单独处理,并不矛盾。为了进一步说明,我们还从北京、上海包括我们浙江省、市法院找了类似裁判文书,向法官进行充分阐述,最终总算立案成功。
2、被告是属于无偿转让财产,还是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
我们认为夫妻共有财产如果没有事先约定应属于共同共有,分割的基本原则是男女双方一人一半,为了照顾妇女与儿童的合法权益,女方可以多分一点。但在本案当中,首先从面积来看男方只有63个多平方,而女方有400多平方,男方仅占房屋总面积的15%还不到。其次从房产价值来看,男方房产市场价值不到110万元,而且还有60来万元的债务;而女方财产价值最保守估价也有300-400万元,总价值也不足15%,而且还有银行股权、住房公积金、基金等家庭其他共同财产均归女方所有。
因此,我们认为本案不属于低价转让自己的财产,基于夫妻财产各半处理原则,男方仅分取不到15%的财产属于无偿处分自己的财产。故,不需要进一步确定是否明显不合理低价处理,以及女方是否知道该情形为前提。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王某在300万元债务尚未清偿的情形下,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只分取其中最小的一套房屋,即使按照被告辩称的市场价格肯定也不合理,属于无偿转让行为,该行为将影响原告实现债权,所以原告可以要求依法撤销双方之间的离婚财产分割。并且房产恢复变更登记至两被告名下所产生的税费由两被告承担。
离婚财产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向来是民事纠纷的重大来源,所以如果发生离婚财产分割纠纷还是要找专业的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