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法中的夫妻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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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矛盾闹离婚,既然离婚那么肯定要涉及财产分割的问题,那么在婚姻法中的夫妻呢?法律又是怎么规定的呢?
一、夫妻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等情况,处理时也可有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根据习俗给付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财产可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房屋进行装修、修缮、原拆原建,离婚时没有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为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房屋,应按照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
分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一样情况下应偏向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还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依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二、离婚财产分割最新规定
《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以下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个人财产在婚后获得的收益,除自然增值和孳息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把一方所有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法院可根据合同法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根据婚姻法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根据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且并向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尚好时,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与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出资,可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到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若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法院应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未生效,并按照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六条夫妻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用于其他个人事务或从事个人经营活动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依借款协议约定处理。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法院可按照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配偶可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价格和转让份额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愿转让,但愿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法院可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配偶可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证据,可是股东会决议,也可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书面声明。
以上就是对离婚财产如何分割问题的解答。知道离婚财产分割规定,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减少人财损失的情况,有利而无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