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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另一方无力支付,房屋又是唯一住

时间:  来源:百合婚嫁网
  法院判决的执行,有时会面对很多现实困难。比如另一方无力支付,或房产是其唯一住房。     根据《婚姻法》: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真实案例     李某和王某的共有房产是一套108平方米的小洋楼,加上王某父母和儿子,一共住了五口人,李某收入不高,无力支付房屋折价款,双方都无法出资买断对方产权的唯一住房(况且王某父母都居住在房屋内,无其他住房),法院可能会判决离婚后房产按份共有。这样一来,李某虽然会被确认为房产按份共有人,但实际上不可能在离婚后和前妻及岳父母共同居住,这样一来,李某离婚后既拿不到房子也拿不到钱。     律师评析:李某本身无力支付房屋折价款,很难通过法院将居住在里面的被告及被告父母迁走,要求对方支付折价款后办理产权过户,是当时情况下对李某的最好保护,在律师建议下,法院最终判决王某支付李某折价款,收到折价款后,由李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两人的孩子在离婚时已经年满14岁,距离成年也只有4年,因此李某并未坚持要求孩子的。至于李某应支付的抚养费,因为王某需要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两相抵消,实际上李某是不用支付的。     在离婚财产分割时涉及到房产的时候,必须选择对当事人最有利的方案,如果一味追求为当事人取得房屋产权,而不顾当时可能无法支付折价款抑或可能长期无法实际入住房屋的事实,是愚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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