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纠纷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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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财产分割纠纷
【涉案金额】约5215000元
【案情简介】
张某与刘某结婚十多年了,结婚之后有很长一段时间内都生活在刘某以前租住的房子里,几年前,张某和刘某两人共同买下了该房子,但该房子当时是过户在刘某一人名下的。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刘某以自己一方的名义投资还成立了一家独资企业。不久前,张某发现刘某在外面有情人,导致两方感情破裂,张某打算协议离婚,但张某与刘某在有关房子和企业方面的财产分割上产生了纠纷,两人争执不一,于是张某委托柳兰律师诉之法院,维护其的合法权益。
张某主张:
1. 解除与刘某之间的婚姻关系;
2. 依法分割两人共同所有的房屋;
3. 依法分割企业所得利润。
刘某辩称:房屋和企业所得利润不属于双方共同财产。
【争议焦点】
1. 案件中所涉及到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案件中说到的以夫妻一方名义投资成立的独资企业所得利润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如下:
1. 依法解除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的婚姻关系;
2. 房产和企业所得利润作为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案例评析】
案件中所涉及到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虽然该房屋是刘某婚前承租且购买后登记在他一人名下的,但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房屋是否为张某和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取决于是否使用两人婚后共同财产购买房屋,这个很关键,如果是共同财产购买则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张某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证明了该房屋确实是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所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以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如何处理案件中说到的以夫妻一方名义投资成立的独资企业?
据了解,张某和刘某离婚后都不想继续经营该独资企业,当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决定解散”,将该企业解散,而企业所得利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因为张某先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