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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案件中能否先判离婚再进行财产分割

时间:  来源:百合婚嫁网
  离婚时都是先吧财产分割好再离婚的,那么离婚纠纷案件中能否先判离婚再进行财产分割呢?深圳离婚律师给大家分享一个案例。     今年46岁的姜女士原籍河北承德围场满族自治县,1984年经人介绍认识了河北三河市的张先生。张先生比姜女士大8岁,离婚带有一儿一女。经过近十年的积累,至2001年时,二人征地10亩成立了为夫妻二人所有的公司。公司成立后,由于二人经营有方,事业做的越来越大。手下一百多名工人,多部汽车,在三河、秦皇岛等地拥有多处房产。后来,双方感情发生变化,二人为此签署了离婚和财产分割协议。然而,协议并没有得到履行。     三河市法院判决书显示,对于离婚,张先生没有意见:“夫妻感情已破裂同意离婚。”但在财产问题上,二人却出现重大分歧。     2008年1月19日,在经过近十个月的审理后,三河市法院作出判决:“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应允以离婚。原被告对夫妻共同财产争议短时难以解决。为了不造成诉讼的拖延,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以另行解决为宜。”     姜女士只得向廊坊市中级法院另行起诉。廊坊市中级法院按照标的额计算之后,要求姜女士交纳15万元的诉讼费方可受理,这么大一笔费用让姜女士犯了难。  
    这种情况下,法院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时,就必须要考虑财产问题。     一般来说,三河法院的一部判决后就财产另行向有管辖权法院起诉根源就在于此。在作出一部判决后,对其他请求事项应当由同一审判庭继续审理。     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由于立法缺陷,条款的规定过于笼统、原则,对一部终局判决的概念、性质、适用的前提要件等问题并没有加以明确,加之法学界的理论研究不足,造成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一部终局判决的运用非常之少,以至于有离婚律师认为该条款的存在并无意义应予以废除。     按照举重以明轻的立法例,我认为民事诉讼法完全应当参照。     因此,三河法院在作出一部判决后,对财产部分的分割由廊坊中院受理且另行立案、交纳诉讼费用肯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从上面的案例我们可以知道,离婚纠纷案件中是可以先判离婚再进行财产分割,如果你对离婚财产分割的问题感到不满,尽量及时向我们的,或者直接找律师代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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