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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后是否可以反悔

时间:  来源:百合婚嫁网
  有的时候夫妻为了方便和谐,会签订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可以在事后可能出现一方后悔的这种情况,那么这个时候应该怎么办呢?其实这个问题并不复杂,处回答过这个问题。     《婚姻法》第十九条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离婚律师教你怎么写受法律保护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结婚时间、生育子女时间个数、离婚原因。     2、必须双方同意离婚,不离婚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     3、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的分割。     4、夫妻财产分割后,如何转移给对方,如,房产过户。     5、夫妻财产分割后,共有的不易分割的财产处理的具体方式。     6、财产分割后,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履行约定。     7、违反协议的责任。  
    婚内财产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签订婚内财产协议,需要注意约定的效力问题,以下三种约定可能被认定无效     1、约定财产归子女所有     很多夫妻在签订协议时会约定某一部分财产归子女所有,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管。从法律.上来看,属于赠与没有履行,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约定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不动产归双方共有但未作产权变更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未办理产权更名手续,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     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如果遇到在签订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后反悔的问题,可以参考以上内容。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需要找律师咨询,可以向我们的深圳离婚律师咨询,他们或许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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