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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法院对于夫妻一方取得的知识产

时间:  来源:百合婚嫁网

在离婚案件中,法院对于夫妻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类的收益通常如何认定?     

 

刘涛律师解答:在离婚案件中经常会遇到当时的知识产权类的收益如何认定的问题,该类案件相对来说比较复杂,具体如下。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作品在出版、上演、播映后而取得的报酬,或允许他人使用而获得的报酬,专利权人转让专利权或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所取得的报酬,商标所有人转让商标权或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所取得的报酬等。审判实践中,可将知识产权的收益已经明确取得的时间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作为判断该部分收益归属的标准。如果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系在婚前,即便收益实际取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收益仍为个人财产;如果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则无论收益的实际取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在离婚后,该收益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系离婚以后,则该收益为个人财产。对于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比如写好的书稿还没有联系到出版单位,已完成的绘画作品还没有卖出,享有知识产权的一方可能以后将自己的作品售出,也可能自己收藏品味,还可能赠送给朋友。知识产权是一种智力成果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与人身密不可分,作者的配偶无权在作者自己的著作中署名,也无权决定作品是否发表。如果作者的手稿、字画、设计稿等在离婚时还没有出版或未被采用,那它就仅仅属于夫妻一方的精神财富,离婚时应归一方所有。考虑到夫妻一方从事创作,另一方会承担更多的家务劳动,其知识产权的获得离不开配偶一方的支持和帮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精神,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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