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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屋婚后出租收取的租金在离婚时是否可以

时间:  来源:百合婚嫁网

案情简介:

王飞与李霞系初中同学,一次偶然的同学聚会,两人相见,后来交往频繁感情升温,在经过一年的交往后,两人结婚。婚后感情非常好,不久有了一个儿子,但是随着儿子的出生,两人反而因家庭琐事矛盾增多,后来激化,两人到了离婚的地步,由于王飞婚前有一套全款购置的房产,婚后一直出租,每月租金达5000元,但王飞一直没有将租金交给太太过,因此在离婚诉讼的时候,李霞要求分割这段时间的租金,法院会支持李霞的要求吗?

 

上海刘涛律师解析:

首先,法院应该支持李霞的诉讼请求,具体如下,第一,房屋租金属于“孳息”,但租金的获取也是需要对房屋进行经营后所获,需要耗费很多精力,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去管理房屋,因此在离婚案件中通常被认定为“投资性收益”。第二,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中包括一方婚前或婚后的个人财产投资后取得的收益。投资性收益凝聚的是双方或一方的体力或脑力劳动的付出,虽然由于社会分工不同,双方的付出表现方式不同,但即使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对家庭收入的贡献不可抹杀,故虽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婚后收益应共有。第三《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在离婚案件中,即使是一方婚前所有的房产在婚后对外出租,其房屋租金应该在离婚时候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一方可以提出其对该投资收益的投入精力及贡献度大小来作为其多分的一个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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