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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标准法律知识

时间:  来源:百合婚嫁网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3.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4.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5.一方或双方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6.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8.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9.夫或妻一方为军人的,发放到其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     10.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程新文表示,根据这部司法解释,在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未约定归各自所有,或者虽有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未举债的夫妻另一方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     “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时,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债权人能否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程新文说,“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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