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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婚后增值部分能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时间:  来源:百合婚嫁网

  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但是只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婚前房产婚后增值部分能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2011年,吴某某与李某相识,短暂交往便决定结婚。结婚前,吴某某首付30万还贷款30万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办理了产权证,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婚后两人以夫妻共同的工资收入来偿还贷款。2013年,双方协议离婚。吴某某主张该商品房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仍然归自己所有;自己愿意支付李某还贷的支出。李某则称,应当对房屋婚后增值的部分进行分割,一人一半。     经过法院审理认为,该房产是吴某某婚前个人财产,判决房屋产权归吴某某所有;吴某某向李某支付李某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的还贷金额;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增值部分系吴某某的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根据《婚姻法》以及《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的期间,夫妻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原则上,对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的增值部分,应该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应该予以分割。     但是,当实务中遇到房产增值部分的分割时,有的法院判决婚前按揭房在婚后产生的增值部分归夫妻共同所有,有的法院判决婚前按揭房在婚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房屋产权人所有。     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当事人如果是单纯的持有该房并没有做任何经营或者是租售的,该房屋的增值部分就不是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的所得,所以其增值部分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个人的婚前财产。     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前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作约定的,则一般认为是婚前的个人财产。也就是说,如果夫妻结婚时约定了婚前财产的部分或者是全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所作约定的财产其增值部分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样的,因这部分共同财产产生的债务也应该算作夫妻共同的债务处理。     结婚之后,因为市场行情变化抛售之后所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然为个人所有,抛售之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然应该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而不应该认为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但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该房屋出租或者是出售之后用所得的款项进行经营,那么租金或者是经营所得就属于婚后的投资收益,也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维护管理,导致该房屋升值,那么,按照民法的“添附”理论,该房屋增值部分应该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综上,在实际生活中,婚前房产婚后增值部分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还要具体情形具体分析,如果您有疑惑,欢迎来电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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