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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个人承包的收益依法能够继承吗?

时间:  来源:百合婚嫁网
  【案     由】遗产继承纠纷     【涉案金额】1000000元     【案情简介】     原告白某(被继承人的父亲),男,60岁。     被告邓某(被继承人的妻子),女,47岁;第三人邱某,男,1971年1月7日生;第三人:白某某,男,1964年1月8日生。       原告称:原告与白某之子白x某于2007年6月19日因病去世,白x某生前留下亲笔书写的遗嘱,将其遗产作如下分割:     一、将其拥有经营权与收益权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xx第六工业深圳市xx实业有限公司第六车间xx厂的25%的经营权及收益权归原告、罗某所有。二、将其对外债权即对应收账款30%归原告继承。白x某去世后,其全部财产均被被告邓某非法占有,现原告、罗某多次要求被告邓某按被继承人白x某的遗嘱分割财产,均遭到邓某的拒绝。综上。为维护自身权益,白某找到了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继承人白x某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xxxx第六工业深圳市xx实业有限公司第六车间xx厂的25%的经营权及收益权归原告所有。     被告邓某辩称:一、无法确定遗嘱的真实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二、承包经营权不是遗产,是不能继承的,承包是合同关系,被继承人死亡时合同关系终止,承包经营权依法消灭。     第三人邱某未向法院提交书面证据材料。     第三人白某某述称:第三人白某某系原告的侄子,系被告邓某的表哥。白x某的遗产在亲笔书写的遗嘱中已经作出了明确交代,但被告邓某将原告白某、罗某应得的25%的股权占为己有。原告与罗某在当地公安机关及村民委员会主持下达成协议,被告邓某也承认原告拥有25%股权的事实,并写下承诺保证书。第三人白某某接手以来,被告邓某从工厂财务拿走了分红款974028元。     【争议焦点】     遗嘱的真实性有保障?承包经营权能不能否被继承?     【处理结果】     一、被继承人白x某所拥有的深圳市xx实业有限公司第六车间xx厂25%的收益权即股权由原告白某继承和享有;     二、驳回原告白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属于遗嘱继承案件,受继承法的调整及保护。关于遗嘱的真实性,原告与第三人均一致确认遗嘱是白x某亲笔书写的遗嘱,而被告邓某认为其没有真实性,但是她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故法院予以采信原告的主张,即遗嘱具有真实性,是合法有效。依据《继承法》第二条的规定,继承时间从2007年6月20日起开始生效。依据遗嘱的内容原告及罗某共同拥有25%股份的经营权及收益权,由于罗某声明其继承的份额由原告继承,故原告拥有25%股份的经营权及收益权。     根据《继承法》第四条,个人承包法律上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因此原告应拥有25%股权和工厂所产生的利润。关于经营权,承包经营权不是遗产,是不能继承的,故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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