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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夫妻一方借款属于单方

时间:  来源:百合婚嫁网
  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财产利益用于共同消费以及共同财产产生借贷纠纷的情况,夫妻双方应该共同承担责任。而证明夫妻一方借款属于单方是否为呢?     一、案情简介     陈某平时靠一些小型承包工程维持生计,而其承包的镇路面工程施工却出现了资金紧缺。     为加紧施工进度,陈某于2012年10月10日向吴某借款748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两个月,逾期还款按月利率35‰向支付利息,陈某向吴某出具了借条。     约定还款期限已过,陈某并没有向吴某还款。     催要借款无果的原告吴某于2013年9月6日将被告陈某及其妻子吴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48000元,并支付2012年12月10日至2013年9月6日止的利息。

    二、当事人的诉、辩意见     原告诉称与被告陈某借贷关系有借条予以证实,而两被告系夫妻关系,陈某借款是用于其承包的工程施工,工程所得收益属其家庭共同财产,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故两被告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被告陈某对借条予以认可,但辩称借款实际金额是70万元,另外的48000元是原告预先收取的利息,且借款到期后自己已累计偿还了50万元给原告,至今只有20万元未偿还。     同时申请法院向当地银行调取相关还款记录。     被告吴某称不知原告与陈某间有借贷关系,也不清楚陈某借款用途,原告诉称的借款不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且借条对利息的约定不合法,请求驳回原告要求自己还款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对案件认定及处理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陈某向原告吴某借款时出具了借条,借条对借款金额及还款期限作出了明确约定。     按照中国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虽原、被告约定的月利率35‰ 超过被告向原告借款期满时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但这并不能否定双方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     所以原告与被告陈某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并按照《借贷案件若干意见》规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利息。     对被告陈某提其向原告借款实际金额为70万元、且通过银行转账及支付现金方式已偿还原告50万元的意见,法院经向相关银行进行核实后,没有能查询到陈某已向原告还款的事实。     因陈某对其借款的实际金额为70万元辩解与借条载明的金额不符,且陈某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意见,因此法院对被告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吴某对其不知悉原告与陈某间有借贷关系,也不清楚陈某借款用途,从而原告诉的借款不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辩解意见,由于未有证据证实,法院对吴某意见不予采信。吴某应与丈夫陈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四、解析     按照《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财产清偿。     《婚姻法》还规定: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及《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根据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根据以上案情,不难发现,夫妻共同债务是用于满足夫妻共同需要所负的债务,而被告人妻子显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她的供词是否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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